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03 11:24:00
今天(7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等9部门公布《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
实现行政许可延续
《指导意见》明确,降低“个转企”转换成本,实现接续办理涉企事项,加强涉税信息共享,延续有关行政许可,强化部门协同。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注册指导处处长 郭岳:在原有的个体工商户变成企业先注销再设立的这种模式下,我们这次增加了直接变更为企业的模式,最大限度依法保留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商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行政许可,有利于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打造百年老店。
《指导意见》明确,个体工商户通过直接变更转型为企业的,可以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同步办理税务、公章刻制、社会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基本账户开立变更等事项,鼓励提供预检服务,加强信息共享,便利企业办事。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注册指导处处长 郭岳:不只是市场监管部门一家的事,牵扯到很多相关的部门,这次我们出台9部门联合的规定,应该说是为“个转企”在部门协同方面打通了一些壁垒,能够让“个转企”这一件事办得更加顺畅,更加完善。
根据《指导意见》,“个转企”登记后,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简化手续,最大程度延续原有效许可。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产品生产、食品生产经营、烟草专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行政许可予以延续,为转型后企业依法提供便捷服务。
优化服务
加大“个转企”培育帮扶力度
市场监管总局介绍,目前我国个体工商户已达1.27亿户,涉及将近3亿人,既有街边小店,也有经营规模比较大的经营主体,是一个数量庞大,利益诉求多元化的群体。对于这一群体的扶持,需要采取的是精准化、差异化的政策。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深了化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梯度培育措施,通过优化就业、社保服务,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加大“个转企”培育帮扶力度。
《指导意见》明确,重点关注“成长型”“发展型”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转企意愿,将其纳入“个转企”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和跟进服务。
市场监管总局介绍,所谓“成长型”,是指基础稳定预期较好的个体工商户;“发展型”是指已有一定规模并且潜力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是经认定培育的“知名”“特色”“优质”“新兴”个体工商户。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注册指导处处长 郭岳:“成长型”“发展型”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相对来讲他们的经营更加稳定,他们做大做强、持续经营的意愿更加强烈,我们的“个转企”的培育也以他们作为重点。
记者了解到,根据《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转型后企业按规定纳入就业政策支持范围,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倾斜力度,帮助解决用工需求,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税务部门要优化纳税服务,强化转型后企业财务人员培训辅导。转型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遵循自愿原则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个体工商户是否转型为企业是经营者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经营情况等开展的市场行为。在为“个转企”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加大培育支持力度的同时,也要避免在落实层面出现一刀切,防范盲目转型和形式主义等风险。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相关部门在培育“个转企”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经营模式选择,提示“理性转型”,不得强制、诱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注册指导处处长 郭岳:这是当事人自愿决定的,也是由市场决定的,政府部门不应该进行干预。要和个体工商户说清楚转企的好处是什么,面临的风险或者说应该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根据《指导意见》,各地要切实落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基层减负的规定,不得设置任何有关“个转企”数量、增速或者比例的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基层摊派任务。切实尊重经营者个人意愿,为个体工商户更好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在优化“个转企”流程的同时,也要充分预估税务债务风险。《指导意见》明确,在登记注册环节,要求个体工商户书面承诺已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对在转企过程中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来源: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