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2 15:15:00
近日,马尾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违约方是否担责及如何担责给出明确判定。
2023年8月,个体工商户张某在从批发商王某处采购一批办公家具用品后,出具欠条确认欠款86000元。之后,张某仅支付6000元,剩余80000元货款一直未付。王某多次催讨无果,将张某诉至马尾法院,除要求支付剩余货款,还主张以8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次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赔偿逾期付款造成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张某则辩称,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应支付这笔损失。
经审理,马尾法院认定张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王某已依约交付货物,张某理应支付剩余80000元货款。关于逾期付款损失,虽双方未作约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张某未及时付款的行为导致王某资金被占用产生利息损失,王某有权要求赔偿。且王某主张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点睛
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详细约定诸多关键事项。要明确合同主体,交易对方为个人时,写明身份证号并留存复印件;交易对方是公司等法人组织时,借助查询系统验证真实性。
规范货物交付,明确货物名称、质量等信息。付款金额用大写,付款时间精确到具体日期。
此外,务必约定违约责任,明确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纠纷发生时无据可依,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吴良娟)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