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1 04:12:52
“假离婚”现象在当下社会中屡见不鲜,有些夫妻在购买房产时为了规避限购政策、降低税费成本等因素,办理“假离婚”,以此来获得降低首付、降低贷款利率以及减少赋税等。然而,由此产生的问题随之而来,一旦夫妻双方闹离婚,那么在离婚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案情回顾
陈某和张某在2008年登记结婚,2014年双方因买房问题办理了“假离婚”。离婚后,以陈某名义购买房屋一套(以下简称“A房屋”),并办理了抵押贷款。购房完毕后,双方复了婚。但是随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就A房屋的性质问题产生分歧。陈某认为,A房屋是双方在离婚后,以其个人名义购买,属于个人财产。但张某却认为,双方办理离婚实际是虚假离婚,不发生效力,双方实际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A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双方的争议焦点,陈某提交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及购买房屋的合同,由此证明房屋是其在离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同时,张某提供双方离婚以及复婚的情况,以此说明,双方进行了短暂的离婚,而离婚目的就是为了买房,所以离婚为“假离婚”。
审理结果
该案经过一审判决,二审终审,法院认定A房屋系陈某个人财产,但就双方复婚后共同偿还贷款部分以及涉及到的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依法予以补偿张某62万余元。
专家解读
我们来一起分析一下,本案中“假离婚”为什么没被支持?
(一)虚假离婚合意的考量因素
根据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张某主张存在虚假合意,就需要提供证据,根据生活经验,对于之前的行为,不会特意留有证据,反而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留存于民政局的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该份协议书是经过行政机关备案结合最终双方实际却已离婚的事实,加之张某无法提供直接证据,双方又都是成年人,应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确认和承担结果,因此法院不予支持认定。
(二)虚假离婚合意认定的从严把控
我国《民法典》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由此可见,司法和审判实务对于婚姻采取的是审慎态度,而“假离婚”实质为夫妻双方为了规避国家政策而获得相关利益而作出的行为,不应得到提倡。“假离婚”的手段不利于政府职能部门对资源等实现优化配置,反而在事件中引导出不利的价值导向,所以法院在予以认定时从严把控。
综上,我们在作出任何决定的时候,应综合考虑可预知的结果进行抉择,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